(2016)陕0902执异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海涛与张红、陈益良债���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朱海涛,陈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异字第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红,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申请执行人朱海涛,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花园乡。被执行人陈益良,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本院在执行朱海涛申请执行��红、陈益良债务纠纷一案中,张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红称:汉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朱海涛申请执行张红、陈益良债务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红的存款账户4000元,但这被存款是中国北京血友病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捐献给异议人两个儿子治病的医疗费,请求予以解冻并终止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后张红又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张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红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超审判员 崔周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王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