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元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431号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成都华易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