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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1、温某等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温某,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492号原告张某1,男,生于1930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温某,女,生于1933年1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张某2,男,生于1953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张某3,男,生于1958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4,男,生于1971年6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温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温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温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温某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