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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余学强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680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学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学强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余学强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吉县xx街道xxx大酒店、xx酒店、xx大酒店、xx大酒店、xxxxx酒店等酒店客房内,先后50余次召集雷某、官某、刘某等人以打“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余学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在本院审理阶段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余学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雷某、官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预收(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全国��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学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学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学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学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学强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