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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鑫、胡新涛等与段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鑫,胡新涛,段清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460号原告南鑫,男,汉族,1999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法定代理人夏凤梅,女,系原告南鑫之母。原告胡新涛,男,汉族,200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法定代理人胡井中,男,系原告胡新涛之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清杰,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鑫、胡新涛与被告段清杰、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27日9时开庭,原告南鑫、胡新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鑫、胡新涛负担。审 判 员  臧 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