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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昌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昌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耀,邹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5号二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6630862。法定代表人沈德法。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昌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9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58612。法定代表人陈耀。被执行人陈耀,男,195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邹婉玲,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鹰潭市昌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耀、邹婉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0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建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30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