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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灿与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灿,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1758号原告:XX灿,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宁、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法定代表人:郑庆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敏,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XX灿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志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XX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灿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XX灿负担。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