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8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国栋诉北京大德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栋,北京大德广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8441号原告刘国栋。被告北京大德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一街12号院2号楼7层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雨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栋与被告北京大德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国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国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刘国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