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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517号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聪、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聪,刘小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69212-3,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246号、252号、260号、266号、274号、280号、290号。法定代表人施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聪,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小花,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聪、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