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高德会与黄义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会,黄义发,高德会,黄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高德会,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黄义发,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会与被执行人黄义发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义发一直未履行(2016)鄂900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高德会经济损失2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义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