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字第14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杨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徐涛。委托代理人石雷。被执行人:杨奎。申请执行人徐涛与被执行人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8436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843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