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读才、罗秀君、罗军、席礼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读才,罗秀君,罗军,席礼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000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霖,男,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杰,女,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肖读才,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孟塘镇新店村5社**号。被告:罗秀君,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孟塘镇新店村5社**号。被告:罗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龙江镇张家村*组**号。被告:席礼菊,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彭州市通济镇梓柏村*组**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读才、罗秀君、罗军、席礼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恒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