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文利申请执行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利,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98号申请人刘文利,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村民。刘文利申请执行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王锋给付刘文利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5元由王锋承担。但王锋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锋有征地补偿款且以其父王保德名义存于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王锋在银行以其父亲王保德为户名的账户存款或收入205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