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艳红与被执行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红,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4号申请执行人黄艳红,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琴,职务经理。保证人曹秀丽,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艳红与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5)确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期间,因保证人曹秀丽于2016年10月16日自愿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27300元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采取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人黄艳红的债务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保证人曹秀丽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山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7300元,支付黄艳红的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