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谢春霞一案的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春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63号罪犯谢春霞,女,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连刑一初字第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春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426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苏刑终字第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发回该院重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连刑一初字第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谢春霞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32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春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5922号、(2014)宁刑执字第6170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谢春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谢春霞违反监规���对抗民警管教、影响恶劣为由,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谢春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违反监规,情节严重,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苏宁女狱减建字第615号建议书退回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