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明芬与李兴国、陈春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芬,李兴国,陈春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芬。被执行人李兴国。被执行人陈春姐(曾用名陈春华)。本院在执行刘明芬与李兴国、陈春姐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兴国、陈春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全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