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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于志明与被告何新、XX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明,何新,XX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559号原告于志明,男。被告何新,男。被告XX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明与被告何新、XX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于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