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昌林与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林,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469号原告:蒋昌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红,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蒋昌林与被告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蒋昌林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昌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蒋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