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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池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池云华,阿尔伯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1516号原告: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法定代表人:阿尔伯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思露,该公司员工。被告:池云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阿尔伯特(AlbertoGuidoScalfaro),男,意大利人,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意大利都灵市博久路**号。原告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云华、第三人阿尔伯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池云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原告湖北省龙意工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