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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周志梅与四川逸联跨界联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梅,四川逸联跨界联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459号原告:周志梅,女,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辜多伦,成都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逸联跨界联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幢2单元9层914号。法定代表人:巫德刚。委托代理人:徐永红,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梅诉被告四川逸联跨界联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四川逸联跨界联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梅负担(此款原告周志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