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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夏俊兰与吴瑞明,魏远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俊兰,吴瑞明,魏远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700号原告:夏俊兰,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瑞明,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魏远泉,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汕尾大道中保险大楼。负责人:黄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兰诉被告吴瑞明、魏远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俊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15元,减半收取为1092.5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1092.58元。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雅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