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建国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刑初417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诉讼代理人黄克孟、王莉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建国,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诉讼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以被告人陈建国犯诽谤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建国赔偿其因被诽谤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建国的诉讼。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撤回对被告人陈建国的控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晓鹏代理审判员 王道平人民陪审员 张丹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