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知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38-2号原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卧龙东街177号大学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庆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办曹家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明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潍坊翰顿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