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李素珍、杨万顺、陈小娇、杨仕浩、杨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素珍,杨万顺,陈小娇,杨仕浩,杨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1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南部县。负责人:李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启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贷后管理主任。被告:李素珍,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杨万顺,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陈小娇,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杨仕浩,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杨凌,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中国邮政���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南部支行)与李素珍、杨万顺、陈小娇、杨仕浩、杨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储南部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