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涛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382号罪犯赵涛,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赵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9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赵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涛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起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