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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696号

宁波市海曙科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丁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科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丁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科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4335-2。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芝兰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洪龙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云华,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科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xx弄xx号xx室正由本院另案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网上布控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6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