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赖富兴与黄金土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富兴,黄金土,明溪县夏坊乡人民政府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富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勇刚,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龙,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明溪县夏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明溪县夏坊乡本点。法定代表人:林兆河,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南华。上诉人赖富兴因与被上诉人黄金土、原审第三人明溪县夏坊乡人民政府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明溪县人民法院(2016)明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赖富兴在一审提交了《明溪县沙坪水电站合伙协议书》、证明、会计凭证等证据证实其与黄金土合伙以及出资的事实,其向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要求确认其出资606200元,一审法院以涉案争议焦点为确认股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处理不当,且在赖富兴所举示会计凭证法院无法作出认定情况下,未向赖富兴进行释明要求其申请司法鉴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溪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明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赖富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振 泉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