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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阳与被告铁岭卓美公司、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阳,铁岭市卓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57号原告:李春阳,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晓梅,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洁,系辽宁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卓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铁岭卓美公司),住所地银州区工人街20委8组南环新村8栋412号。法定代表人:贾红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简称建荣海洋世界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阳路。法定代表人:蔡尚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国财保大连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4316591-8。负责人:张建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春阳与被告铁岭卓美公司、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立案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阳委托代理人潘晓梅、李红洁,被告铁岭卓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红梅、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巍、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牛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阳诉称:2014年8月24日,原告报名参加被告铁岭卓美公司的皇家海洋乐园“极地大套”旅游项目,旅游团费190元。原告等游客在该被告组织下到达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处。原告按入园规定换好泳衣后赤脚进入海洋乐园,需经过鲸鱼喷泉台阶才能到达游园区。由于台阶过于湿滑、台阶两侧又未设置安全扶手,致赤脚通行的原告滑倒摔伤右脚。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铁岭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双踝骨折。上述二被告作为旅游组织者没有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并且对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及旅游项目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在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732.21元(医疗费21,333.21元、伙食补助费1,250元、护理费8,180.4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57,2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724.6元、鉴定费880元)。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铁岭卓美公司辩称:2014年8月23日,原告参加我公司组织的皇家海洋乐园旅游项目,到达海洋馆下台阶时意外摔伤。我公司无责任,组织原告等游玩的游乐场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的游乐场所,景区的安全措施非常完善,不存在过错。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事实无异议。原告是自己不慎摔倒造成的,答辩人不存在过错和违约的情形,不应承担赔责任。答辩人在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即便承担责任,其诉求的合理部分应由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赔付。被告铁岭卓美公司作为与原告直接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辩称:原告不应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原告与旅行社的服务合同纠纷,与海洋世界的侵权责任纠纷,我公司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原告对其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本身存在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的责任。旅行社的管理是否存在疏忽,请法院核实。海洋世界没有过错,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经过事发地点时赤脚通行。因此导致摔伤,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海洋世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8万元,免赔额1,000元或者10%以高者为限,本单累计赔偿金额超过4.8万元,我公司在本单项目下已经赔偿了27,436.2元。因此本单对原告赔偿超过20,564元部分,我公司有40%的免赔率。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旅行合同及旅行费收据、门票(证明原告报名参加的极地旅游项目);2、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医疗费明细及收据(证明原告住院治疗事实);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对治疗收据真实性有异议。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对治疗过程没有异议,对铁岭市中心医院的说明有异议,不能作为原告治疗的依据。3、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收据(证明原告伤残等级);4、原告误工证明(证明实际误工情况)。被告铁岭卓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病案记载原告无业,与务工证明相矛盾。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对工资表有异议,应提交详细的工资证明。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真实体现原告从事职业的真实情况,不同意赔偿误工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出示证据:1、原告摔伤地点照片(证明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原告指出照片不能证明2014年原告摔伤时有安全措施,摔伤时没有防滑垫和提示牌。3、情况说明(证明事发之后履行了相应的救助义务);4、保险单、特别约定清单(证明保险情况)。上述该被告提供的照片是否为原告摔伤时的状况,不宜确定。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原告参加被告铁岭卓美公司组织的皇家海洋乐园“极地大套”旅游项目,到达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原告着泳衣赤脚进入海洋乐园,经过鲸鱼喷泉台阶时滑倒摔伤右脚。原告受伤到铁岭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三踝骨折,住院25天,II级护理,医疗费支付21,343元。2016年1月26日,铁岭中天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X级伤残。鉴定费880元。原告受伤前,就职于铁岭市银州区创意精诚广告部,月收入3,000元。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在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免赔额1,0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累计赔款金额超过4.8万元,每次事故免赔率提升至40%。本院认为: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在其经营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安全义务。不仅要为游客提供保障安全的水上游乐场所,还要及时向游客提出安全警示。由于疏于管理,安全设施不完善,且未能及时提示安全隐患,致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水上娱乐项目的潜在危险予以防范,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酌情确定70%。被告建荣海洋世界公司在被告中国财保大连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所提出已赔付部分额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此节不宜确认。被告铁岭卓美公司无过错,无责。本案赔偿范围、标准及数额已确定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按查明数额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计算25天为1,250元。住院II级护理,原告未主张并证明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住院护理费应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5,128元/年,计算为2,406元(35,128元÷365×25天)。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酌情500元。原告误工时间为受伤次日至定残前一日(2016年1月25日)计154天,误工费计算为15,400元(3,000元÷30×154天)。原告定残时24周岁,城镇居住,残疾赔偿金依据伤残等级,按辽宁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赔偿金额为:58,164元(29,082元/年×20年×10%)。事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获精神损害赔偿,酌情确定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6: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春阳经济损失42,816元{[(医疗费21,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护理费2,406元+误工费15,4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8,1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880元)×70%]×60%(扣除40%的免赔)}。二、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春阳经济损失28,544元上述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43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春阳负担1,846元,被告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沈阳)有限公司负担1,5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高放人民陪审员:张军人民陪审员:刘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魏梦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