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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魏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魏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62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043491-9。法定代表人:贾俊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系彬县分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魏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