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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98号罪犯刘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7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三万二千七百五十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8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2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6092号、(2013)宁刑执字第92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弟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弟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