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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学与被告郭凌华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学,郭凌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208号原告:李祥学,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郭凌华,女,生于1970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学与被告郭凌华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祥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学撤回对被告郭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祥学承担。审 判 长  杨培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