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学与被告郭凌华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学,郭凌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208号原告:李祥学,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郭凌华,女,生于1970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学与被告郭凌华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祥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学撤回对被告郭凌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祥学承担。审 判 长 杨培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