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萌与肖毅,郑长会,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萌,郑长会,肖毅,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6779号原告孙萌,女,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杨长城,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会,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肖毅,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17栋1楼。负责人李万涛,男,职务经理。原告孙萌与被告郑长会、肖毅、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长会与被告肖毅系母子关系。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房屋系被告郑长会所购,现由被告肖毅居住。原告系业主。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系原告小区的供热管护单位。2016年4月28日晚18时,原告发现厨房水池上方的天棚上有水漏下,随即与被告郑长会和肖毅沟通,并报告了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与被告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及原、被告多次排查,最终确定系被告房屋厨房部位的供暖管线渗漏。由于被告郑长会和肖毅拒绝拆除覆盖在供热管线上的地砖和橱柜,并拒绝维修漏水管线,导致原告家的天棚在取暖期结束前一直漏水,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郑长会和被告肖毅立即排除妨碍,停止侵害,配合修复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XX号室内漏水的供暖管线,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立即履行维修义务,修复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xxx号室内漏水的供暖管线;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内容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原告系XX号房屋业主。证据二、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第三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系原告小区的供热管护单位,对室内漏水的供暖管线具有维修义务。证据三、照片4张(厨房橱柜上方与被告房屋连接处原告家棚顶被告家地面)。证明:由于房屋供暖管线漏水导致原告家被淹。三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综合分析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一、二、三,因三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孙萌系XX号房屋产权人,被告郑长会系XX号房屋产权人,原告与被告郑长会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的供热管护单位。2016年4月28日,原告家中厨房水池上方的天棚漏水,原告与三被告协商维修事宜,至今未能修复。本院认为,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郑长会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管理其房屋的义务,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家中厨房水池上方的天棚漏水,被告郑长会作为原告楼上的邻居,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理应积极修复自家设施,阻止漏水情况的发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郑长会排除妨害,停止侵权,配合修复自家漏水设施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漏水损失2000元,因未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肖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因其未出示证据证明肖毅系实际居住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维修漏水地热管线,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出示证据证明漏水系地热管损害造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哈尔滨市住宅新区物业管理总公司工程分公司负责维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长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南岗区XX号厨房内的漏水设施,阻止漏水发生,停止对原告孙萌的侵权;二、驳回原告孙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长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