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兴发与胡传宇、胡晓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发,胡传宇,胡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发,男,1970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传宇,男,1966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胡晓杰,男,1996年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传宇、胡晓杰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传宇、胡晓杰的银行存款叁拾玖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3956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