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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与姚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姚建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号。经营者:孙洪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新。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与被告姚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5元,由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