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与姚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姚建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1490号之一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住所地无锡市新惠路**号。经营者:孙洪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新。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与被告姚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5元,由无锡市红顺服装水洗整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