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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耀星、韩远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耀星,韩远甫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224号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耀星。被告:韩远甫。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星、韩远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