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耀星、韩远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耀星,韩远甫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224号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晓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耀星。被告:韩远甫。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星、韩远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