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邦金、邓帮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邦金,邓帮元,杨军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309号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静波,系湖北长阳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邦金。被告:邓帮元。被告:杨军明。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邦金、邓帮元、杨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锋审 判 员 李晓凤人民陪审员 黄河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