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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8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文娟与张德念、池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娟,张德念,池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8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娟,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念,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王凤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何文娟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念、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文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何文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代理审判员  李乾代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