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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鸠英与李国民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鸠英,李国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鸠英,又名杨九,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民,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再审申请人杨鸠英与被申请人李国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鸠英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后,被申请人就与其和案外人张长合协商,三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交由张长合承建,由张长合进行施工,原审认定申请人是实际承包人错误。原审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施工建房所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被申请人的房屋有多家施工队施工,即使是施工原因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也不应该由申请人一家施工队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鸠英与李国民签订有建房协议,工程施工期间由其与李国民进行工程款结算,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为实际承包人并无不当。杨鸠英主张房屋质量问题系建筑材料不合格及有多家施工队施工造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一、二审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杨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鸠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