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荣某等9人与魏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非法经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张某甲,闻某,孙某,周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杨某,魏某某,陈某某,凌某某,林某某,王建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刑初3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闻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6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同年5月28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21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某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2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2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建模,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24日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凌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张某甲、闻某、孙某、周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张某甲、闻某、孙某、周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杨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宋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