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纪海与范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海,范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海,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范国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内0122执270-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国峰所有的座落于托县双河镇光明街盛泰综合市场1号楼第19号、26号门市二套。面积分别是80.66平方米和95.06平方米。现因申请人张纪海和被执行人范国峰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国峰已自动履行,申请人张纪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范国峰所有的座落于托县双河镇光明街盛泰综合市场1号楼第19号、26号门市二套。面积分别是80.66平方米和95.0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