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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639号孔繁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6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孔某伙同唐某(已判刑)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永丰路路段,将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何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E×××××的金杯SY6521ms3bg轻型客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89085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孔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孔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