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杨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杨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407号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住所地仓山区仓前公园西路15号-A1#楼27#、04#店面。负责人张国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涂哲君,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霖,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鼓楼区福新新村*座***单元。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霖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