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松辉、熊茂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辉,熊茂洪,廖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张松辉,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熊茂洪,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月芳,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张松辉与被执行人熊茂洪、廖月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松辉依据已生效的(2016)闽08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茂洪、廖月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松辉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茂洪在本院有被执行案件11件,被执行标的3353991.09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发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陵园路81号(龙净环保集资房)20幢601室及底层7号附属杂物间(房产证号20××43)的房产属被执行人熊茂洪所有,本院已在(2016)闽080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查封了该房产。本案可参与该房产处置款的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3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彦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