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李利楠与赵曼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楠,赵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利楠,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胡集镇。被执行人赵曼丽,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住利辛县胡集镇。本院在执行李利楠与赵曼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