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强与邓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邓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荣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刘强因与被上诉人邓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其住所地均在东莞市,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