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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968徐晓兰与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兰,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968号之一原告徐晓兰,女,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鲁浩,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兰与被告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晓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此款已由徐晓兰预交),由徐晓兰负担。审 判 长 邵 明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