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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行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第八村民小组与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县协调指挥部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第八村民小组,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县协调指挥部,古丈县黑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26行初6号之一原告: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负责人:郭军,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丈县。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被告: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县协调指挥部,住所地古丈红星区。负责人:向代坤,该指挥部指挥长。被告:古丈县黑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负责人:田玉龙,该村村长。原告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第八村民小组认为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县协调指挥部、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村民委员会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告诉请因被告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县协调指挥部与被告古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被征地农户签订的《永吉高速公路建设古丈段征收土地协议》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征收本组集体土地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际是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丈县罗依溪镇黑潭村第八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图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向发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