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饶某、边某伪造有价票证、欧阳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饶某,边某,欧阳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峡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某,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东乡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汪金保,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边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峡江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峡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承余,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欧阳某某及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汪金保、刘承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饶某预谋伪造彩票用于销售牟利。从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饶某便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租赁车库作为伪造彩票的场所,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从网上购买伪造彩票的工具、材料伪造彩票,并商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伪造彩票、被告人饶某负责将伪造的彩票混在正规彩票中予以销售直至案发,同时二被告人还约定了销售分成。期间,被告人饶某将陈某某“应得”的报酬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陈某某,经查被告人饶某共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67950元(按2.9元/张的分配,折合为23431张)。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还于2015年6月份开始邀约被告人边某共同在所租赁车库内伪造彩票,并给予边某人民币10000元作为报酬。2015年9月底至10月底,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饶某所给的彩票系非正规彩票,仍予以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5年11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在巡逻至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时,将被告人陈某某、边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伪造的即开型福利彩票成品30466张、半成品27408张及作案工具。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饶某及其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边某及其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欧阳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同时,被告人饶某、欧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3、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但提出:1、被扣押的伪造彩票成品的数量不足30466张;2、他在明知公安民警发现了其伪造彩票的仓库的情况下还主动去仓库,是自首。被告人饶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但提出仓库是被告人陈某某租赁的,由被告人陈某某付租金。被告人边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但提出:1、被扣押的伪造彩票成品的数量不足30466张;2、他是从2015年9月中旬才开始伪造彩票的。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饶某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的人民币67950元包含了借款;2、公安机关扣押程序违法,不能据此认定伪造的彩票成品和半成品的数量;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4、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减去犯罪成本及其支付给被告人边某的报酬;5、被告人陈某某系被传唤归案,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汪金保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饶某仅销售伪造的彩票而未参与伪造彩票,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人饶某的行为已取得谅解。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辩护人刘承余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某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人边某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边某系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系赣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彩票销售小组的小组长,被告人陈某某、欧阳某某是该公司的彩票销售人员。2014年7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饶某共同预谋伪造彩票用于销售牟利。由被告人饶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租赁车库作为伪造彩票的场所并收集、提供已刮开的废弃彩票,被告人陈某某则从网上购买伪造彩票的工具、材料并具体负责伪造彩票。2015年6月,被告人边某受被告人陈某某的邀约,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在上述车库内伪造彩票。被告人陈某某将伪造好的彩票全部交由被告人饶某混在正规彩票中进行销售。至2015年11月案发,被告人饶某通过混在正规彩票中进行销售的手段,售出三被告人伪造的彩票共计23431张,票面金额5元/张,共计获利人民币117155元。被告人饶某以每张2.1元的价格获得利润分成49205元,并按约定以每张2.9元的价格将被告人陈某某的利润分成共计人民币67950元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再从中支付给被告人边某利润分成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底至10月底,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被告人饶某给其销售的彩票系伪造彩票,仍予以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5年11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民警在巡逻至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时,将被告人陈某某、边某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对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某柴间及被告人边某租住的房屋内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了三被告人伪造的成品彩票共计30466张、半成品彩票共计27408张及作案工具等物。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饶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饶某退缴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边某退缴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赣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初,公司开始在赣州市各区县组织户外福利即开型彩票“莲香意蕴”的销售工作,由公司票务人员在民政局领取彩票后交给销售小组长,小组长将彩票派发给销售人员进行销售。饶某是公司彩票销售小组的小组长,欧阳某某是公司彩票销售人员。2、证人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赣州市某总公司员工。2015年7月,一名男子以月租金200元的价格租下了公司位于章贡区XX路的车库。经穆某辨认,被告人饶某是承租车库的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边某辨认章贡区XX路柴火间为其伪造彩票的现场;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告人饶某、边某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饶某对被告人陈某某、欧阳某某进行了辨认;被告人边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辨认;被告人欧阳某某对被告人饶某进行了辨认。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对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柴间及被告人边某租住的房屋进行了搜查,并现场扣押了伪造彩票的工具及伪造的成品彩票共计30466张、半成品彩票27408张。5、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须知》、《赣州市彩票中心对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队(站)开展户外销售活动的暂行规定》证实,案发后,赣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及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赣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须知》、《赣州市彩票中心对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队(站)开展户外销售活动的暂行规定》。6、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饶某的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2014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饶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8100元;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账给被告人饶某共计人民币10150元。7、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0000元;从被告人饶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50000元;从被告人边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1000元。8、谅解书证实,2016年8月25日,赣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饶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表示谅解。9、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章贡区XX路某柴间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边某在该柴间变造即开型福利彩票,现场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查扣大量变造彩票及工具。当日下午,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饶某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配合调查。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欧阳某某的出生年月及身份。11、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他在彩票公司卖彩票时认识了彩票销售小组的小组长饶某。后来,他们觉得正规卖彩票搞不到钱,就商量着弄些假的彩票卖并从网络上搜索加工彩票的方法。2014年7月,饶某在章贡区XX花园小区租了一个仓库,他从网络上购买了手印台、油墨、网板、刮刀、稀释水等工具,由饶某负责提供面值5元的废弃彩票,他则负责利用上述工具变造彩票。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饶某共提供了2万张左右的废弃彩票。2015年5月下旬至11月,他请边某帮忙制作假彩票并委托边某去收购了近2万张的废弃彩票,他则以每张彩票0.5元的价格支付工资给边某,共支付了1万元左右。他将所有制作好的假彩票交给饶某混在真彩票里进行销售。每卖一张假彩票,他分得2.9元,饶某分得2.1元。饶某通过支付宝将钱转账给他,共转了10万元左右。2015年11月6日上午,饶某告诉他仓库出事了,让他去看一下情况,他到仓库后没有发现警察,便和边某在仓库收拾东西。之后,警察来到仓库将他和边某带回派出所。12、被告人饶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他是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彩票销售小组的小组长。2014年7月,陈某某带他从一个姓穆的阿姨手里承租了一个仓库,租金每月200元,都是由他每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房东。后来,他提供了一些面值五元的废弃彩票给陈某某,陈某某在这个仓库将废弃的彩票进行变造。他也曾到仓库帮过几次忙,将废弃的彩票上未完全刮完的覆盖膜全部刮掉。陈某某将变造好的彩票交给他销售,他将这些假彩票和公司的正规彩票混在一起发放给小组的销售人员销售。每卖出一张假彩票,他分得2.1元,陈某某分得2.9元。2015年下半年,他共获利3万元左右。公司的彩票销售人员欧阳某某帮他销售了3000张左右的假彩票,他以每张0.5元的价格支付给欧阳某某共计1500元钱的报酬。13、被告人边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他的同学陈某某请他在赣州市章贡区XX路X号XX花园车库里帮忙加工制作彩票,陈某某还带他到赣州市各县收集废弃彩票。他共加工制作了2万张左右的彩票,陈某某以每张0.5元的价格支付给他共计1万元的报酬。14、被告人欧阳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他加入了刘某的彩票销售团队,饶某是彩票销售小组的小组长。2015年9月开始,饶某给了他一些面值五元的变造彩票进行销售,他分别在定南县、全南县、安远县、寻乌县的彩票卖场销售这些变造彩票约4000张,饶某支付给他不到2000元的报酬。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伪造彩票成品和半成品,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明了此物证的收集过程,虽然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在制作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公安机关已作补正和合理解释,因此,收集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边某及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提出的扣押伪造彩票数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饶某提出仓库是被告人陈某某承租、由被告人陈某某付租金及被告人边某提出其是从2015年9月中旬才开始伪造彩票的辩解意见,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饶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的人民币67950元中包含了借款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饶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将销售伪造彩票的利润分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1万元,又有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饶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8100元,除去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归还给被告人饶某的借款人民币10150元,被告人饶某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的利润分成共计人民币6795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共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欧阳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伪造有价票证属于“数额巨大”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汪金保提出被告人饶某仅销售伪造的彩票而未参与伪造彩票,其行为应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辩护意见,由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饶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商议变造彩票事宜,由被告人饶某租赁仓库、支付租金、提供用于变造彩票的废弃彩票,被告人饶某还曾到仓库参与过伪造彩票,且与被告人陈某某按照约定对伪造彩票所获利润进行分成,被告人饶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共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减去犯罪成本和其付给被告人边某的报酬,及辩护人汪金保提出被告人饶某的犯罪金额应减去其付给被告人欧阳某某的报酬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承余提出被告人边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边某负责具体操作伪造彩票,其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彭代平、刘玉华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及辩护人刘承余提出被告人边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边某均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构成自首,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边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饶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边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五、追缴被告人陈某某、饶某、边某、欧阳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澎代理审判员 杨 菲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