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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山东资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资润置业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山东资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资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押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2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城阳中路1号。诉讼代表人:王昀柏。委托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资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B座12楼1201号。法定代表人:解品会。被告:山东资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B座12楼1201号。法定代表人:孙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山东资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资润置业有限公司进出口押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赵祥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