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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春全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全,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全,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静,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春全与被执行人王静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67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春全人民币142895元;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被执行人王静负担。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春全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赵春全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静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静名下财产进行进行统查,未发现有车辆、银行、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在,被执行人王静患病在家休养。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静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春全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静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春全发现被执行人王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王静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玺镇 搜索“”